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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区域也应该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8-12-24

【中华财税网2008/12/24信息】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区域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但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下发之后,很多地区把建制镇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征区扩展到了所辖的行政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出台的。这两种税的特点均是不在乡属区域征收。当初设计开征区是考虑到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从而会对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好的地理位置确实是一种优越的无形资产,会给生产经营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开征,对于其他地区的纳税人来说是保障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一剂良药。 

  但是,对同处于农村的镇和乡来比较,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又有多大区别呢?农村的基层政府组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绝大多数是乡建制,后来一些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的乡,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成了镇建制。但在后来的经济发展中,有一些乡域经济发展较快,超过了同地区镇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多原镇域经济在发展中失去了先导地位,落后于其他乡域经济的发展。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农村建制镇开征,使得乡、镇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被打破,这样就不利于镇域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由于城市、县城的规划建设和一些企业要扩大经营规模,纷纷把原在城市、县城的企业搬迁到农村。而在农村里首选的位置是乡区域。这样,他们就会省下一大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税负大幅度增长。例如,2006年沈阳市区域内,建制镇的土地使用税是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2007年以后,每平方米年税额是6元。这无疑给镇域经济的发展加重了负担。其实,除商业企业外,一般企业把厂区设定在城市、县城或乡下,对于经营并无太大影响。 

  在农村,镇区域内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在乡区域内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镇属纳税人一直是啧有烦言。在农村,建制乡要比建制镇多。现在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已经开征到镇属行政村了。镇和乡相连,镇的村和乡的村相连,彼此是息息相关。在经济的发展,土地和房屋的利用上,也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现象。但在纳税上却遭遇不同的对待,真让人匪夷所思。2007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征收范围,这是完善土地使用税的一个重要举措。但遗憾的是还没能把乡区域划进来。 

  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是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但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和使用也在积聚扩大。土地资源在我国任何地区都是比较珍贵的,况且土地资源是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缺少的硬件条件。因此,在现实经济发展条件下,对生产经营活动在乡区域的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有悖于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 

  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变化决定税收的发展变化。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关系着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税收手段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保障纳税人税负公平、竞争公平,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既然,土地和房屋都是任何地域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的条件;既然,在农村,乡和镇没有泾渭分明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必要的调整,把乡区域覆盖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哪怕税负较镇降低一些,这样也可以平息税负不公、竞争不公的社会矛盾,更能为紧张的地方财政增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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