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录入时间:2008-10-24
【中华财税网2008/10/24信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明确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了机构、场所,但所得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