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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新规解读

录入时间:2005-11-1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什么是内部处置资产
  根据通知规定,所谓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理解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一点,就是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是内部处置资产的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二、内部处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通知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按此规定,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了,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增值税及消费税的也应按现行规定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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