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以来已经25年了,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曾两次修订。多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组织财政收入、发挥调节分配这两个功能作用方面效果是显著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个税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示出来。主要问题是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800元,显然已经偏低,而一些地方又自行其是,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亟待调整;同时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缺乏有力的措施。为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修订前相比在三个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改变,而这些改变的内容都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变化焦点之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然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维持25年不变,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此,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已势在必行,那么调整到多少为宜呢?
修正案草案最初将个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当时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二是使中低收入者受益;三是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进一步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认为这个扣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
扣除标准提高后,各阶层收入纳税将有明显的减少,为直观起见,列表如下: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月收入 |
原缴税 |
将缴税 |
少缴税 |
1500 |
15 |
0 |
15 |
1600 |
20 |
0 |
20 |
2000 |
55 |
20 |
35 |
3000 |
155 |
115 |
40 |
4000 |
295 |
235 |
60 |
5000 |
445 |
385 |
60 |
6000 |
595 |
535 |
60 |
7000 |
785 |
705 |
80 |
8000 |
985 |
905 |
80 |
9000 |
1185 |
1105 |
80 |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费用扣除额”是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用纳税;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的具体含义有很大不同,两者不能混淆。此次调整严格的说是调整费用扣除额,而不是起征点,因此,某些媒体有关调整起征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变化焦点之二:高收入者将自行申报要求高收入者自行报税
原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制定公平科学的个税法,有利于从个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冲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实现良性的利益博弈和均衡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据了解,根据《修正案》定义,高收入者为“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变化焦点之三:须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新个税法同时在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可以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专家认为,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难的不是政策调整,而是征收管理。目前,在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些可操作性的问题。比如,高收入者大多是其所在代扣代缴单位的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他们常常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规避税收征管,这为税收部门明确界定高收入者的所得增加了难度。
个税法的第三次修订是在新的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中国个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中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既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同时还提高了费用扣除额,增强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保护,降低了税收负担。这一改革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独特的作用,对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