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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37号文最新解读

录入时间:2005-10-31

 
  企业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最新规定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文件明确了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捐赠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同时,发文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用于西部教育事业,保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扶持西部贫困地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而设立的专项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推动西部地区教育的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项目学校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工程”实施范围以2002年底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区到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兼顾中西部虽已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帮助西部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同时,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进行改扩建的步伐,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中央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配备课桌椅、学生用床和适量的图书、仪器。
        目前,在国务院领导下,西部各个地区“工程”进展顺利,总体上开局良好。同时,随着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经有五类业务了,其他的业务还是实行部分(按比例)或者不得税前扣除。这里,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五类业务有:
        一是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和中华慈善总会等基金会捐赠(财税[2000]30号);
        二是向农村义务教育(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捐赠(财税[2000]30号);
        三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财税[2000]21号);
        四是纳税人用于对外公益救济性的慈善以及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税[2000]30号);
        五是纳税人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捐赠;
        通过以上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实施,将大大增加企业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力度,不过,这里提醒纳税人一点,就是如果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则不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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