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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相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5-08-02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079号文,以下简称79号文)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 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企业在实 际操作时遇到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处理呢?下面举例说明。   基本案例: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顶盛公司财务人员小李漏提了上一年度 (2004年)行政用车折旧额10万元。于是,小李不解,难道该公司就永久丧失 了这笔折旧的税前扣除权吗?   从法理上分析,我国出台79号文的初衷在于防止纳税人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归 属期,以调节不同纳税年度的利润额,来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假设纳税人将本应属于减免所得税(亏损或亏损弥补)期间的成本费用推迟至应 纳税年度来进行确认,势必减少了应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从而逃避纳税义 务。基于这一原因,79号文只是明确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企 业还是可以依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将应计未计事项还原至实际发生年度来进行 确认。可见,“不得补扣”的规定并非意味着纳税人自动放弃了这一权益,小李的认 识显然有失偏颇。   具体措施:既然这一会计差错行为已经影响到了该公司损益.该公司应将折旧额 补计至2004年度进行扣除,并调整2005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科目和会计报表 中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然后,该公司以多缴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由,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款。   顶盛公司采纳了上述意见,履行完相应手续并获得了退税款和利息。   注意事项:其实,有不少企业以前年度也存在应计未计扣除项目,这部分纳税人 在实际操作中还须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多纳税款部分, 才允许申请退税。   假如顶盛公司少提折旧行为发生于2000年度,因其已经逾期无疑丧失了退税 申请权。如果该公司在2000年度发生了巨额亏损,截至到目前,尚有一小部分未 能足额弥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 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 不得超过五年。由于2005年是法定补亏期限的最后一年,公司可以将少提折旧额 弥补2000年亏损额,从而减少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如公司在 2006年才发现这一漏提事项,即使将其计入2000年度进行调整,也不能获得 任何税收上的好处。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建议纳税人要及时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进行 清理。否则,一旦超过法定退税(或弥补亏损)期限,企业必将受到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 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 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 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可见,对于上述特定的应计未计费用,企业不再区分其所属期限,也不再考虑是 否逾期,完全可以全额在实际缴纳年度(或分期)予以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79号文所述“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 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 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那么,这一申报期 限是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确定的年度终了后45日内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1998]190号)对此重新做出了明确:“新申报表”于2001年全面使 用,鉴于该表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企 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因此,只要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在次年 4月底之前发现的,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就可以将其直接作为纳 税调减事项进行补计补提。(bu200507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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