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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管理层收购)改制的税收优惠解读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管理层收购(简称MBO)是管理者 利用负债融资,或是通过股权交换等经济手段,用规定的资金收购企业产权成为企业 所有者的过程。它于上世纪70年代出现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并在上世纪80年代 逐渐发展完善。MBO在我国悄然兴起和迅速发展,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 化、产权市场逐步发育的必然产物。   按照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必须经过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 计算出企业的净资产,然后再进行公平的收购。在这一过程中,将会出现资产评估增 值甚至是大幅增值的结果,随之而来就会出现对资产增值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增值 金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该由谁负担,增值后的资产按什么价值计提折旧的 问题,这些问题将是企业MBO以后,投资管理者必须面对的。   例如:某省属国有钢铁企业2003年底进行改制,由企业现有管理者和职工为 主通过融资进行收购。经评估,企业资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评估价值为 7000万元;负债1000万元;净资产为6000万元。经公平交易,现有企业 管理者和职工筹资6000万元上交省级财政,将企业收购。企业改制后,由原来的 国有企业转换为民营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类型的改制,实际就是相当于MBO的改制模式。对此,该钢铁公司资产评 估增值的200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改制后的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是 5000万元还是7000万元?   首先,无论企业改制前还是改制后,资产都是属于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没有发生 资产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转让,实际上只是资本结构的变化。按照税法规定,一家 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为基础,与其他企业和个人共同发起成立一家新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该国有企业还继续作为持股公司存在,则属于“整体资 产转让”。反之,如果该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创立新的企业, 原国有企业只解散不清算,则属于新设合并。因此,这种企业产权资本上的变化,既 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资产整体转让”,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文件规定的“企业合并业务”,所以,不应视为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为企业产权转让的改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077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 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2000万元净收益,因已经全部按规定上交财政,故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 理,如果评估增值2000万元部分没有上交财政,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关于评估资产的计税成本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 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 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 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由于企业在资本结构调整的改制中,资产隐含的增值 2000万元已经评估体现,且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只是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纳 税。所以,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7000万元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据此按规 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进入成本费用。   不仅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利于中小国企进行MBO改制,增值税政策和营业税政策 对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同样给予了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 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 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 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 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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