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税法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何计算补税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一、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何计算补税?   (一)例:某企业1998年会计报表利润为12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 整,依33%的税率已提取企业所得税39600元。1999年1月,税务代理人 员接受委托对该企业1998年企业所得税代理审查。经查有关账册资料,发现如下 问题:   1.1998年4月接受1外商捐赠的设备1台,原价100000元,估计折 旧20000元,另发生运输费、包装费计3000元。1998年10月出售该设 备,出售价11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1000元,5月~10月企业已按规定 提取该设备折旧5000元。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31000元,已结转营业外收入。   2.“投资收益”科目金额95000元,其中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 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000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   3.“营业外支出”列交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50000元。   (二)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重新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 清理固定资产应纳的增值税)。   (三)解答:   1.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计的应纳税所得额=110000- 1000=109000(元);对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31000元不再征收所得 税。   2.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元不征所得税。   3.投资方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应不包括从联营方取得 的投资收益。这是因为,投资分回的利润是税后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只能作为被投资 方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20000+109000-31000 -10000-85000+50000)×3%= 459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4590=45410(元);   4.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20000+109000-31000- 10000-85000+45410   =14841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8410×33%   =48975.30(元);   5.投资方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应补缴所得税额=85000÷(1-15%)×(33%-15%)   =18000(元);   6.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48975.30+18000   =66975.30(元)。   解题指导:本题的难点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 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企业出售该资 产或进行清算时,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例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 格,应按出售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 净收益计算,因此,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应予以调减。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