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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资源税难点解析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 税务师在为客户代理纳税申报时,涉及到以下四个单位的资源税计算问题:   1.某油田10月份月初库存原油30000吨,本月生产原油40000吨, 本期发出50000吨,其中对外销售40000吨,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 修井自用原油500吨,非生产自用原油9500吨。另外,伴采天然气 100000立方米,当月销售80000立方米,其余20000立方米全部由油 田自用。已知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天然气适用单位税额每千立方米 10元。   2.某铜矿山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 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   3.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销售伴采天然气80000立方 米。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100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 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天然气适用 的单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   4.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 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 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为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 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二)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四个单位应纳的资源税各是多少?   (三)解答:   1.企业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销售和自用原油应纳资源税=(40000+9500)×8    =396000(元)   销售和自用天然气应纳资源税=(80000+20000)×10    ÷1000=1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96000+1000    =397000(元)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    =24000(元)   3.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 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该煤矿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此外,对洗煤、选 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 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 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外销原煤及加工原煤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 (万元)   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100×2=2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 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 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解题指导:关于资源税的计算问题,除了上述有关内容外,还须掌握以下几点: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 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 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 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 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 源税。   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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