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资源税难点解析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
税务师在为客户代理纳税申报时,涉及到以下四个单位的资源税计算问题:
1.某油田10月份月初库存原油30000吨,本月生产原油40000吨,
本期发出50000吨,其中对外销售40000吨,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
修井自用原油500吨,非生产自用原油9500吨。另外,伴采天然气
100000立方米,当月销售80000立方米,其余20000立方米全部由油
田自用。已知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天然气适用单位税额每千立方米
10元。
2.某铜矿山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
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
3.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销售伴采天然气80000立方
米。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100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
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天然气适用
的单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
4.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
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
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为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
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二)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四个单位应纳的资源税各是多少?
(三)解答:
1.企业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销售和自用原油应纳资源税=(40000+9500)×8
=396000(元)
销售和自用天然气应纳资源税=(80000+20000)×10
÷1000=1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96000+1000
=397000(元)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
=24000(元)
3.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
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该煤矿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此外,对洗煤、选
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
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
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外销原煤及加工原煤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
(万元)
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100×2=2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
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
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解题指导:关于资源税的计算问题,除了上述有关内容外,还须掌握以下几点: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
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
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
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
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
源税。
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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