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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营业税难点解析--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如何计算?   (一)例: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劳务。2000年7 月2日,该企业委托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为其代理二季度的营业税纳 税申报。经查阅有关账证,该企业二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 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 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为5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 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 元;   3.2000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 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 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代收邮 电费11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 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20万元;   8.本期收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15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试计算该金融企业二季度应纳的营业税额。   解答:   1.税法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 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8%+(100-80)×8%   =4(万元)   2.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 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0×8%   =160(万元)   3.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 不征收营业税;对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视同贷款业务 征税。   应纳营业税=9×8%   =0.72(万元)   4.销售的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代收的邮电费 及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对委托故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11+6)×8%   =1.6(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60×8%   =4.8(万元)   5.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 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8%   =1.6(万元)   6.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营业税。   8.“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在其实际收到利息时,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现,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5×8%   =1.2(万元)   综上,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4+160+0.72+1.6+1.6+ 1.2=169.12(万元)   解题指导:   1.贷款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两类,税法中所指的转贷业务仅指外 汇转贷,除外汇转贷业务以外的各种贷款均为一般贷款业务;   2.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 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3.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 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4.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不征收营业税(注:财税(20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2001年金融保险业税率降为7%;2002年降 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5%的税率征收。因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 业税收入为中央财政收入)。   (二)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两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咨询。 详细情况如下:   1.某金融机构今年二季度发生了以下两笔经济业务:   (1)2000年4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将1台大型设备租给丙公司使用, 协议规定,设备价款605.44万元,租期五年,租赁期满后,该设备归丙公司所 有,在设备移送、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均由丙公司负责。该设备于 2000年元月份从美国购进,以离岸价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330万元。支付 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27万元, 支付保险费3万元。该金融机构按期如数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已 知该设备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2)5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万元,期初结存丁公 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万元,6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 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要求:计算该企业以上两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2.某保险公司6月份业务收入如下:   保费收入账户记载的保费收入共计3115万元,其中储金业务(即以被保险人 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 收入15万元。该公司月初储金余额为7000万元,月末储金余额为9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为3%)。另外,该公司因发生无赔款奖励支 出,红字冲销保费收入100万元(上述3115万元的保费收入为红字冲销后的收 入净额)。   要求:计算该公司本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解答:1.金融机构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1)购入设备时,关税完税价格=330+27+3   =360(万元)   应纳关税税额=360×20%   =72(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60+72   =432(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32×17%   =73.44(万元)   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30+27+3+72+73.44   =505.44(万元)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   ×(本期天数÷总天数)   =(605.44-505.44)×(3÷60)   =5(万元)   应纳营业税=5×8%   =0.4(万元)   (2)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 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7500+ 20000)÷(500+1000)=25(元/股)   本期卖出了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 数量=25×800=20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   =8000(元)   =0.8(万元)   应纳营业税=0.8×8%   =0.064(万元)   2.保险公司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纳税期储金平均余额=(期初储金余额+期末储金余额)   ×50%=(7000+9000)×50%   =8000(万元)   储金业务营业额=8000×3%÷12   =20(万元)   储金业务应纳营业税=20×8%   =1.6(万元)   税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无赔款奖励,不得从计税收入中扣除。   因此,该公司6月份应纳营业税=(3115-15+100)×8%+1.6 =257.6(万元)   解题指导: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 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 年内不得变更;   2.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典当业的抵押贷款的营业额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4.保险公司办理初保业务收取的保费,在实际操作中,直接将向对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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