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增值税难点解析--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金瑞君
安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代理2000年9月份增值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
获得如下资料: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
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开具普通发票,金
额为245700元。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3个月每月付款81900
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
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
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
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元,货款已
经支付,材料尚未到达。
6.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
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
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二)要求:假设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
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
发出的当天。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
费用: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此外,对价外费用以及一般纳税
人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应注意换算成
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应纳销项税额=[3×30000+3510÷(1+17%)]×17%=
1581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应当注意,无论购货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付
款日期支付货款,销货方均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定销项税额。
应纳销项税额=81900÷(1+17%)×17%=119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本月发生的代销商品不计销项税。
4.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
股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
应纳销项税额为:35000×(1+10%)×17%=6545(元)
5.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
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暂时不能抵扣,账务
处理时可暂记入“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实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6.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税率=[120000+(120000×50%)]×17%=30600(元)
运费进项税额=(5000+100)×7%=357(元)
进项税额合计=30600+357=30957(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810+11900+
6545-30957=3298(元)
这里应当注意:
(1)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那么,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再加上
消费税税额;
(2)进口原材料在报关地缴纳的增值税应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处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这里仅指普通发票,不含定额发票和邮寄单
据)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挑选费等)之和的7%(从
1998年7月1日起,运费扣除率由原来的10%调减为7%)计算进项税额。
解题指导:关于视同销售业务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当注意三点:
1.上述第3、4两大项视同销售行为,可总结为:凡是自产的货物无论是对内
(指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还是对外(指对外投资、捐赠、
分配、奖励等)一律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对外应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
(也不得抵扣)。
2.第3、4项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视同销售行为如无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
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
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成本利润率”除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的货物外(另有具体规定),一律为1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