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近日,据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反映,他们
对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核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不太清楚。尤其是对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
新增税款的确认和年度抵免所得税的确认等事宜不清楚需要帮助。对此,笔者就企
业所得税抵免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供广大财会人员和纳税人
参考。
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确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核。1、
关于购进设备制造产地的审核。政策规定只有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
允许抵免,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均不包括
在内。审核中,一定要注意对进货合同和进货渠道的审核,若供货方为外商独资企业,
要让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备来源渠道证明,防止进口设备“三来一补”
方式生产的设备蒙混过关,从而歪曲了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2、关于购进
设备资金来源渠道的审核。政策明确规定来源于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
允许抵免,财政拨款不包括在内。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
置的设备,应按比例计算投资额,即扣除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
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总额后的余额为允许抵免的投资额。3、关于投资金额的审核。
享受抵免的设备金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普通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对设备和发票在不同年度到达企业
的国产设备,应以设备验收入库并且已经收到设备发票的年度确认投资抵免额。4、
关于购置设备用途的审核。设备购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技术改造项
目所需的;其次是必须是批准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购置的;第三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的。除此之外,一律不得享受抵免优惠政策。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要进行
事后监督,对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新增税款的确认问题。要想做好该环节的审核工作,笔者认为关键要做到两
个确认:即:对当年实现的所得税数额的确认;对设备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的
确认。对于前者大家都比较容易确认,而后者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1、同一
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
所得税为基数,不得随意扣除抵免额,缩小基数。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纳新增企
业所得税税额。
三、年度抵免所得税额的确认问题。该环节是在审核国产设备投资额及新增税款
的基础上确认的,按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计算可抵免额,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
个方面:1、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
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
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
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基数确
认为零,新增税款为年度实现数,但不能按实现数全部抵免,只能按其投资抵免年限
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
投资额。3、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
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
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若“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后购置设备可全部享受抵免,但因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
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如果出现
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继续结转下期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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