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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解析:怎样掌握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录入时间:2003-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3信息】 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政策在1994年的企 业所得税改革中作出了规定,使其与1993年起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达到了统一 。但随着纳税人改组改制、对外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 联营等等情况的不断变化,从1994年至今,国家对税前弥补亏损的政策也针对变化酌 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将对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的税务处理以案 例形式进行阐述,希望能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帮助。   例一:××纺织厂1996年发生20万元的亏损,而从1997年开始至2001年又连续发 生亏损,亏损额分别为10万元、65万元、25万元、50万元、7万元。直到2002年由于 市场的变化,实现利润20万元。假设上述亏损额均为税务部门核实数,利润无其他纳 税调整因素。该厂怎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该厂1996年至2001年连续6年出现亏损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1996年度的弥补亏损期限为1997年至2001 年内的5个年度内。不管各年亏损,还是盈利都是弥补亏损年度。因此1996年度的亏 损20万元,已经超过了允许税前补亏期限,不能用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 但2002年度实现的利润20万元,可以用来弥补1997年度的亏损10万元以及1998年度 65万元亏损中的10万元。1998年度的剩余亏损额以及1999年至2001年度的亏损可在规 定期限内用该厂应纳税所得额逐年进行弥补。   例二:甲企业1997年至2001年均发生亏损,分别亏损6万元、5万元、8万元、9万 元、3万元,2002年盈利11万元,怎样税前弥补亏损?   甲企业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1997)算起,先亏先补,按 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一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在弥补亏损时,首先计算各亏损年度的弥补年限   1997年的弥补亏损年限为1998年至2002年,以此类推。   其次将2002年盈利11万元弥补亏损先弥补1997年度的亏损6万元剩余的5万元可以 弥补1998年度的亏损5万元。如果2003年及以后年度仍为盈利,则按上面的计算方法 依此类推,先亏先补。   例三:××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至1998年连续3年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分 别亏损了20万元、6万元、9万元,该公司在1999年盈利12万元之后,2000年又发生亏 损3万元,2001年盈利5万元,2002年盈利24万元。试问该公司1999年、2001年及2002 年怎样补亏,2002年应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1、1996年的亏损可用1997年至2001年的盈利弥补。   2、在1999年可以用全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盈利)弥补1996年亏损中的12万元。在 1999年底剩余1996年度亏损额为8万元,可在2001年以前继续弥补。   3、在2001年可以用全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盈利)弥补1996年剩余8万元亏损中的5 万元。此次补亏后的余额3万元,因已过5年补亏期限,不能再用税前所得进行弥补, 只能用该公司今后的税后利润弥补。   4、2002年盈利24万元中,可用其中的6万元用于弥补1997年度亏损,用其中的9 万元弥补1998年度的亏损,用其中的3万元弥补2000年度的亏损,补亏后剩余6万元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6万元× 27%)。   例四:某公司2002年度实现利润3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收调整因素),而2000 年、2001年该公司在境外的投资分别发生亏损200万元、260万元。该公司可否弥补亏 损?应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从境外分回的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而只能用亏损发生后的五年内的境 外投资所得弥补。因此该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33%=99(万元)。   例五: 长沙一工厂2001年发生亏损200万元。2002年盈利6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 纳税调整事项),并从深圳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90万元,从在岳阳的被投资方企 业(享受新办免税期间)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2002年度怎样进行补亏?   企业发生亏损时,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 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 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 不再补税。   该工厂2002年度可用盈利60万元加上从深圳分回的90万元需补税利润,再加上从 岳阳分回免税的投资收益100万元中的50万元弥补2001年度的亏损200万元。免税的投 资收益余额不需再补税。   例六:若例五中从被投资企业(免税期间)分回投资收益只有10万元,问如何补亏?   该工厂2002年度可用盈利60万元,加上从深圳分回的90万元需补税利润以及从岳 阳分回免税的投资收益10万元弥补2001年度200万元亏损中的160万元 补亏后的余额 40万元,仍可用2003年至2006年内实现的利润弥补。   例七:若例五中,从深圳分回的利润有230万元,问2002年度该工厂如何补亏?应 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该工厂2002年度可用盈利60万元,加上从深圳分回的230万元税后利润中的140万 元弥补2001年度的全部亏损200万元。余额90万元应按规定补税19.05万元,其计算 如下: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已补亏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 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230-140)÷ (1-15%) ×(33%-15%)=19.05(万元)   该厂2002年度的税后利润为170.95万元。   例八:某被合并企业合并前(1998)年发生亏损60万元。2001年合并时被合并企业 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300万元。 2002年台并后企业实现利润280万元(若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问2002年度怎样弥补 亏损,应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 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 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 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计算公式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 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 公允价值)。   2002年度可补亏额=280× 300/3300=28(万元)   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28=252(万元)   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252× 33%=83.16 (万元)(Ap 2003 07 022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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