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怎样理解计税工资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工资薪金是指按一定标准以货币或实物支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经常性奖金、工资津贴和非工作
时间的工资等。工资薪金虽然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之一,
但是对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全部进成本?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对国有企业
有专门的规定(如工效挂钩),明确了可以进成本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而股份制企业、
民营企业等则可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数全部进成本。
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并不是进成本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全额扣除。因为税前扣除的所有项目和金额都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所以税法
对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以及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加以限制。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
除方式方法以及范围、标准当然也不例外。现行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
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
支出。但对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
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
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不作
为工资薪金支出。另外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税法同时还明确: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支出采取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所谓计税工资是指
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
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一切工资性支出。计
税工资与纳税人的实际工资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它是依据一个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职工平均工资状况,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加以确定
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原则上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或从其他工资基金中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税工资可能大于、等于或者小于实
发工资。对大多数企业来说,两者常常是不完全一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计税工资分五种类型:
第一,经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共同批准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按挂钩办法结算的
计税工资,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当年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
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相应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台
账,单独反映差额数,待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百元产值(收入)含量工资办法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比照上述
工效挂钩办法执行。
经税务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如财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工资与
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
予扣除。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制
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
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
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第二,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
第三,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
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第四,涉外企业、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全
额税前扣除。
第五,不实行以上四种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在人平800元/月的限额标准内
税前核实发的工资数扣除。
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时,不能将与本单位生产经营
无关的人员也纳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如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虽未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纳税人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
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等。二是无论纳税人内部实行何种工资薪金发
放形式(如年薪、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等),税收上一律铵不同的计税工资办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数额。三是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超过
上述计税工资标准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准予扣除计税工资标准
的部分,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
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数额税前扣除。
计税工资薪金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共同批准工
资薪金与实现利税或利润挂钩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一)计算公式
1、净利税(或利润)增长额
=利税(或利润)基数×毛实现利税(或利润)增长额÷[实现利税(或利润)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
=当年实现利税(或利润)数+已提进成本的工资-[实现利税(或利润)基数+工
资薪金基数]
2、新增效益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工资薪金浮动系数×净实现利税(或利润)增加额÷利税
(或利润)基数
3、应提工资薪金(计税工资)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薪金+追加工资薪金
当应提工资薪金(计税工资)≥实际发放并进成本的工资薪金时,核实际发放的工
资薪金数额作税前扣除
当应提工资薪金(计税工资)<实际发放并进成本的工资薪金时,则按应提工资薪
金(计税工资)作税前扣除
(二)计算举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初经同级税务、劳动部门共同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
效益挂钩办法,并核定工资基数为50万元,利润基数为18万元。同时明确利润每增长
1%,工资可相应增长0.7%。2002年度实现利润2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应税所得额的
调整因素),实际发放工资70万元,且已全部进成本。另外,当年安置转业军人1名,
全年支付工资1万元。试计算该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工资多少万元。
净利润增长额=20万元+70万元-(18万元+50万元)=22万元
新增效益工资薪金=50万元×0.7×22万元÷18万元=42.78万元
应提工资总额(计税工资)=50万元+42.78万元+1万元=93.78万元
93.78万元>70万元,则该公司2002年度可税前扣除工资70万元
二、经劳动、财政等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工资计算公式及举例
(一)计算公式
1、计算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若企业已进成本的工资小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则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
新增效益工资=(实现税金+毛实现利润/核定的利税基数-1)×核定的工资总
额基数×浮动比例
当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2、计算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工资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毛实现利润-新增效益工资+实现税金-上年实现的利税)
/上年实现的利税×100%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
工资总额×100%
如果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
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1)
计算此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已进成本的工资-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
资
(3)计算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销售收入/本年职工人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
职工人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职工人数×100%
(4)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本年的工资总额/本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
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100%
如果计算表明企业人平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不需
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应剔除的工资部分=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按税法规定全年可扣除的工资=已进成本的工资-第一步计算的应剔除的工资部
分-应剔除的工资部分
(二)计算举例
某水泥厂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实现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2002年
实现销售收入2800万元;实现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外,下同)120万元报表利润450万元
(假设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已进成本的实发工资150万元:年末职工
平均人数为103人。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200万元实现利税483万元;工资总额110万
元;年末平均职工人数为102人。2002年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利税基数为430万元;工
资总额基数为120万元;工资浮动系数1:0.6。问2002年度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的工资为多少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少万元?
1、计算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1)2002年毛实现利润=450万元+(15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
(2)新增效益工资=(120万元+480万元/430万元-1)×120万元×0.6
=(1.3953万元-1)×120万元×0.6=28.46万元
(3)该厂2002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120万元+28.46万元=148.46万元
2、计算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工资
(1)经济效益增长幅度=480万元-28.46万元+120万元-483万元/483万元×
100%=18.33%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148.46万元-110万元/110万元×100%=34.96%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该厂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需要进行纳
税调整。
(3)此步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110万元×(18.33%+1)=130.16万元
(4)此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150万元-130.16万元=19.84万元
(5)计算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2800万元/103人-2200万元/102万元/2200万元/102
万元×100%=26.01%
(6)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48.46万元/103人-110万元/102人/110人/102人
×100%
=1.44万元-1.08万元/1.08万元×100%
=36%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该厂人平工资增长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按税法
规定应再一次进行纳税调整。
应剔除的工资部分
=148.46万元/(1+36%)×(36%-26.01%)
=109.16万元×9.99%=10.91万元
按税法规定2002年度实际可扣除的工资
=150万元-19.84万元-10.91万元=119.25万元
该厂应调整增加2002年度工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150万元-119.25万元=30.75万元
三、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计算举例
某米粉店实行提存工资办法计酬。2002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
30万元。假设国家规定的工资提存比例为20%,那么该店2002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多少万元?
计税工资总额=100万元营业收入×20%的工资提存比例
=20万元
实际发放的工资30万元>计税工资20万元
准予扣除的工资为20万元;该店应调增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万元-
20万元)。
四、实行定额扣除工资办法的计算举例
某商场2001年度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120人,实际发放并进成本的工资为100万元,
问该商场2001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多少万元?
计税工资总额
=120人×800元×12个月
=115.2万元
实发工资100万元<计税工资115.2万元
2001年度该商场可以核实发工资100万元税前扣除,无需进行工资项目的纳税调
整。 (ap200305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