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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03]284号颁布时间:2003-06-05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本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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