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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制服着装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258号颁布时间:2003-12-24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区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严肃我区地税系统着装纪律,更好地树立我区地税系统良好形象,现将《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税务制服着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税务制服着装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肃我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着装纪律,更好地树立我区地税系统良好形象,特作如下着装规定。
  一、税务制服着装范围
  (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在编在职税务人员;
  (二)各级市以下(含市)地方税务机关全体在编在职税务人员;
  (三)经自治区地税局或市地税局确认,并签订用工合同的助征员;
  (四)已借调到地税机关工作的人员。
  二、税务制服着装时间和场合
  (一)属于着装范围的税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着统一制式的税务制服;
  (二)参加会议和重要庆典、集会活动时应着统一制式的税务制服;
  (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需要着装的场合,也要遵守本规定着统一制式的税务制服。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着税务制服
  (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在执行特殊公务时可不着税务制服;
  (二)身体有明显伤残不方便着装的;
  (三)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景而不须着装的。
  四、着装规范及仪容仪表
  (一)日常工作时可不戴税务大沿帽。需戴税务大沿帽时,男性,大沿帽前沿应与眼眉同高,最高不得超过1.5厘米;女性,大沿帽前沿应高于眼眉,最高不得超过4厘米,大沿帽帽墙银灰色装饰带应平直,与帽沿成水平状;
  (二)着税务制服时,标志(肩章、胸章)配戴要齐全,不得佩戴首饰和其他装饰品;
  (三)夏装税务制服要配套着装。着立领衬衣要束腰并佩戴区局统一配发的制式领带;
  (四)春秋装税务制服要配套着装,要求内穿浅色立领衬衣并佩戴区局统一配发的制式领带。
  (五)着税务制服时,不得穿拖鞋、不得歪戴税帽、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税务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税务制服、帽徽、肩章、胸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捐赠、转借给非税务人员。
  六、纪律监督
  (一)凡列入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着装范围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各级地税机关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着装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着装风纪列入考核内容。
  七、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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