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235号颁布时间:2003-1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过程中,请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统计工作。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非常重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上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以便全面把握全国再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并及时作出战略性决策。因此,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必须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到人,认真填报。对各市填报的统计报表,分管领导必须签名或盖章,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统计数字出现重大错误的,区局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及时了解再就业人员情况。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要及时了解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就业去向,对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原因,并将分析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区局法规处。
  三、请各市地税局将下列表格按时上报区局法规处:《有关税收政策统计表》于11月20日前上报;《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于2004年1月5日前上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情况统计表》于2004年1月10日前上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