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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386号颁布时间:2009-08-03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需按规定向主管区局提出协定待遇申请,主管区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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