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粤国税函[2010]381号颁布时间:2010-06-0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征收管理部门使用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有效期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