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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0]22号颁布时间:2010-01-2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表

娱乐业各子目 营业税税率
游艺 5%
包括酒吧 5%
台球、保龄球 5%
网吧 10%
高尔夫球 10%
歌厅、舞厅、卡接ok歌舞厅
(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15%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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