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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9]48号颁布时间:2009-02-2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有关待遇的,须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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