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9]29号颁布时间:2009-01-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8〕2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确认为“正常票”的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上述回复的相关资料与当期的出口退税原始凭证一并存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22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