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08-2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请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