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411号颁布时间:2008-08-13
珠海、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九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8〕1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九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贸函〔2008〕1190号
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现将我委登记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九批共3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附件:
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九批).doc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