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8]10号颁布时间:2008-02-01


桃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认定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的请示》(桃政[2007]2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授权([90]湘税地字第99号),经核实,你县桃源经济开发区交通便利,工商业较具规模,人口较集中,已具备工矿区条件,同意你县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