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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02号颁布时间:2009-06-0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06]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09年6月20日-8月30日;年检所属期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09年5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今年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和行业收费管理为重点。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和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执行行业统一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⑴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⑵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⑶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行业收费管理
  ⑴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②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10%未满20%的;
  ⑵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20%未满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⑶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1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3.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②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4.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办理会员会籍登记、变更手续的,根据省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省协会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5.其他方面
  ⑴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⑦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
  ⑧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⑵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⑴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⑵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⑶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税务师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⑴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⑵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⑶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下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⑴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⑵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⑷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⑸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⑹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⑻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⑼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⑴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⑵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⑶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⑷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⑸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⑺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受到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已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6.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省协会提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在年检中,对全省非执业税务师进行一次全面的备案(注册)登记。
  1.备案(注册)对象:为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鉴证及涉税服务的注册税务师。包括:
  ⑴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未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注册)的注册税务师;
  ⑵在脱钩改制前(2000年底前)已非执业注册(备案),但近几年未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
  ⑶原来已进行执业注册(备案),现在又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⑷取得“RD”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未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2.备案(注册)方法
  ⑴网上备案(注册)登记
  登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外网,点击首页右上端位置的“注册税务师”,进入“湖北注税”(http://zszx.hb-n-tax.gov.cn/)首页。点开首页左下方“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备案)”栏,再点开画面上方的“非执业注册(备案)”对话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⑴属备案(注册)对象第3、4项的人员,要在备注栏内填写:①执业注册证书编号和下发时间;②原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名称。⑵属备案(注册)对象第4项的人员,在输入资格证书编号时直接输入资格证书编号“RD210XXX”]。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备案(注册)成功。
  ⑵打印、提交
  在网上备案(注册)成功以后,点开画面“非执业注册(备案)”右侧的“审批通过列表”对话框,查询本人姓名,点击本人列表栏“打印”,将打印出《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备案)登记表》。而后:
  ①备案(注册)对象为第1、2项的人员,请携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上粘贴的照片一定要与网上上传的一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于2009年7月31日前到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纸质备案手续。
  ②备案(注册)对象为第3、4项的人员,请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上粘贴的照片一定要与网上上传的一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于2009年7月10日前交当地县(市、区)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县(市、区)局于2009年7月31日前集中上交市(州)局。2009年8月31日前,市(州)级国税局征管科统一到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纸质备案手续。
  3.本次登记,是全省对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的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备案(注册),凡本次未备案(注册)的,我们将按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A级单位”评定
  年检结束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按照税务师事务所“A级单位”的评定办法评选全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具体评定办法另行通知)。
  年检时,税务师事务所对照“A级单位”评定条件,自认为合格的,一定要自行认定提交。凡未自行认定提交的,一律不纳入“A级单位”评定范围。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一式两份,省管理中心、省税协各一份);
  5.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省管理中心、省税协各一份)。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省管理中心、省税协各一份)。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四、年检方式、程序及时间划分
  (一)6月20——30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年检内容逐项认真自检,自检完毕后,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因特网“湖北注税”栏目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检栏,分别填写年检登记表,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7月1——20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实地逐所逐项内容进行年检,逐项进行审验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审验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报市州级税务机关。
  (三)7月21——31日,市州税务机关对年检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汇总与年检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拟评为年检合格“A”级单位的名单于7月25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8月1——20日进行各市州实地交叉检查,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⑴8月1——10日,以武汉市各区局为单位,抽调人员对全省其他市州进行实地交叉检查;
  ⑵ 8月11——20日,全省(除武汉市)以市州为单位,抽调人员对武汉市各区进行实地交叉检查
  ⑶具体检查分组另行通知。
  对申报“年检合格A级单位”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将派人参与交叉检查小组一并检查。各组交叉检查完毕后,将年检实地交叉检查报告于8月23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五)8月24——30日,省局综合各市级、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和交叉检查意见作出年检结论。
  (六)年检各项检查评定工作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省级行业网站公示一周。而后,对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对评为“年检合格A级单位”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颁发奖牌、证书等。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保证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税收更好的完成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任务的重要保证。今年是武汉市及市州较大面积开展鉴证业务的第一年,因此,在年检中重点抓好鉴证业务执业质量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检查工作十分重要,这既是广大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呼声,更是我省注税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认真自检、自纠,绝对不能走过场。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所的情况,制定年检计划,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要求,所长亲自抓,确保年检不走过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年检内容,逐个对照检查,自查自纠。凡在自检中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均作为年检不合格处理,同时责令停止执业一年,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的审核、抽查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是年检检验的最基础单位,在收到税务师事务所自检报告后,要认真开展检查。要按照省局的安排,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布置,明确专人负责。一是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二是要结合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3]96号)、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标准及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收费行为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4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服务(鉴证)收费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市级税务局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有关资格,并做出年检结论,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年检工作中,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主动联系、密切配合,以国税牵头,国、地税共同抓好各级的年检工作。对一些事宜要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对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报上一级审定。
  (五)在年检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不合格者认定为合格,如发现此类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等
  附件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论表
  附件3:注册税务师年检结论表
  附件4: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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