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3-11-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有关要求,自
一、新版纸质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六联,规格: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三联,规格:
(三)《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四联,规格:
(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联次:三联,规格: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联次:五联,规格: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联次:三联,规格:
(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二联,规格:
(八)《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一联,规格:A4纸。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税收票证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纳税人遗失除印花税票以外的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三、在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请于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