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发[2009]170号颁布时间:2009-06-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