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61号颁布时间:2008-03-0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安排

  本次年检采取事务所自查、各省辖市局组织检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年检项目逐项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填写各种表格,并于3月15日前将所有材料报至注册地县(市)、区国税局。

  (二)全面检查阶段。3月16日至5月10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要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工作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派人参与,共同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在此基础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三)汇总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对本市年检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表格,于5月16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总结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检查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除了按总局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应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税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检查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情况。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核算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业务收入的行为。

  (二)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税务师事务所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或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只收管理费,但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事务所。

  (三)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与税务机关同址办公(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四)检查执业注册税务师在转所、转籍、执业备案过程中,提供的工资表、证明等资料是否真实。

  (五)事务所是否按省注税中心和省辖市局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材料;是否按省注税中心和省辖市局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及各类会议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是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使其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部署,抓好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年检方案,突出重点,确保年检工作取得成效。

  (二)按照行业监管工作“两个转移”的总体要求,这次年检要发挥好市、县两级税务机关的积极作用。要重点检查事务所业务约定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业务内容,摸清事务所业务开展和业务质量的真实情况,达到规范执业行为和提高执业质量的目标。

  (三)各省辖市局要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搞好自查工作,提高自查工作质量;要组织好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年检期间,暂不办理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转所手续。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各省辖市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填表说明.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