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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8]141号颁布时间:2008-04-0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文件规定,做好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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