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发〔2008〕41号颁布时间:2008-02-1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下一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