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70号颁布时间:2005-09-13

     2005年9月13日 豫国税发[2005]27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