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 豫国税函[2005]9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总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河南省邮政局、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2004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暂由
同级邮政局统一申报。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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