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13号颁布时间:2005-03-20

     2005年3月20日 豫国税函[2005]1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河 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分公司, 2004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 所得税办法,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