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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00号颁布时间:2005-03-16

     2005年3月16日 豫国税函[2005]10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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