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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

豫国税函[2005]107号颁布时间:2005-03-21

     2005年3月21日 豫国税函[2005]10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 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 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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