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52号颁布时间:2008-09-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历来十分关心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进一步落实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推动注册税务师规范执业,发挥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职能,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两个涉税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承担了为全市所得税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项涉税业务。在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支持和严格监管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注册税务师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克服困难,知难而进,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了各项涉税鉴证业务的顺利完成。
在肯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成绩的同时,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尤其是借助行政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中介行业利用税务干部亲属、朋友等关系到税务部门采取给好处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为其招揽业务,强拉代理,搞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恪守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正确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走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现将《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职责,确保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务机关的支持、指导、监管下不断提高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水平,规范执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之间的关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注册税务师行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应具备的财税政策、法规、税务代理知识和服务技能,在执业中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诚信服务、讲求效率,自觉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名誉。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可做业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做好执业备案,自觉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建立与税务机关工作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更不能通过给回扣、提成或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为其搞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允许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来;
(三)不得以开展代理业务为由,到税务机关为其委托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说情讲情,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四)不得伙同税务干部为其委托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擅自利用纳税服务厅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开展有关代理活动,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影响纳税人办税秩序。不得假借税务机关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
(六)对税务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借向税务代理机构介绍客户等为理由,索要回扣、提成和其他好处费;或以税谋私,谋取其他个人私利;或违规干预事务所内部事务,防碍事务所正常工作;或在纳税人中间进行负面宣传,造成不良影响,都应予以坚决回绝,并向其上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