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5〕44号颁布时间:2015-07-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省地税局行政审批目录中的“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市、县(市、区)地税局行政审批目录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将省地税局行政审批目录中的“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市、县(市、区)地税局行政审批目录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总局明确的事项性质,依照规定程序调整为权力清单相应的其他权力。
三、对已经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依照程序对行政审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牵头调整和清理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各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清理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后续管理措施,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优化服务工作,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牵头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督察。各部门务必配合协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