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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3-06-0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7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截止时间为2013630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征税栏”、“免税栏”,根据车辆征、免税情况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三、剩余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登记造册。省局将另文通知具体销毁事宜。

  本公告自2013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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