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3〕22号颁布时间:2013-05-30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试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影视服务。
二、试点时间
自
三、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试点纳税人的申请与确认
1、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地税、国税部门应采取联合办公方式,由国税部门派员到地税部门,共同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确认手续,联合办公场所应设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认定”标识。
2、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于
3、试点纳税人完成确认时,应领取营改增国税涉税事项预约单,并按照预约单提示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资料等,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3年6月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2、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财政厅(www.sdcz.gov.cn)、山东省国家税务局(www.sd-n-tax.gov.cn)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