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2-08-07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下称《35号公告》)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下称《171号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3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
二、《3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按照《171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其中,适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核定农产品耗用率的,各市国税局应于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现行规定进行认证、稽核比对。
四、《171号通知》第四条中《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4),试点纳税人不再报送。
五、《171号通知》第五条所列试点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指试点纳税人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
附件: 1. 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申请表(略)
2.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