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9]73号颁布时间:2009-06-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享受到期的企业,定额扣除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