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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2009]73号颁布时间:2009-06-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享受到期的企业,定额扣除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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