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188号颁布时间:2008-06-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2007年度管理费决算及基层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鲁农信联〔2008〕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农金改办[199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文件规定及各市国税局核实意见,经研究,同意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联社(含办事处)2007年度管理费为8863万元,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各基层信用社按上述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doc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