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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补充申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42号颁布时间:2008-05-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青岛):

  为了保证纳税评估系统的顺利推广应用,现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补充申报数据问题通知如下: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的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年)、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月)(详见附件),应在5月31日前随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报送。其中塑料制品业、陶瓷制品制造业所需的正、次品数量,因需要对比分析,需填报06、07两个年度的数据,其余数据只需填报07年数据。采集录入方式可以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端采集工具软件,实现电子数据采集,也可在系统中打印纸质表样手工录入系统。

  数据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纳税评估系统运行的基础,各市应高度重视数据补充申报工作,强化数据审核,为系统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数据环境。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年).DOC

            2、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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