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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75号颁布时间:2000-04-26

     2000年4月26日 鲁地税发[2000]7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 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 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领发程序、填开要求等有关发票管理问题,各地必 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按规定的发票式样及要求,统一采用水印防伪无碳 复写纸印制,并逐级发售到基层税务机关。   三、首次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交通部的批准文件 (证书)和省交通厅签发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此单由交通厅负责印制、 使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专用发 票》。   四、《专用发票》自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市、地地税局原自行印制尚有一定 存量的旧版发票,可延缓使用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严禁再印旧版发票)。 自2000年11月1日起,旧版发票废止,各地所余旧版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 收缴后,集中销毁。   五、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专用发票》换版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 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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