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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50号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鲁地税发[1999]15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市、地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已经以鲁国税发(1998)108 号文转发各地。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 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 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应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规定,抓紧 与同级国库、财政部门联系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二、按照"谁征收、谁核算"的原则,凡开设"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其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各 级地税局要抓紧为稽查部门配备相应的税收会计人员。 三、税务稽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0号 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计会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稽查会计人员进行税收会计、统计业务和报 表软件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查补收入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编制税收会计统计 报表和月旬快报等工作。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专户"工作,严格执 行会计统计核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五、各地地税、国库、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手续、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办理查补收入 的解缴和退库,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准确入库。对于查 补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 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各地接通知后要迅速布置,确保地税部门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于今年正式启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 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1999]70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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