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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319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鲁地税函[1999]3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搞好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了我省地税系统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精神,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彻底脱钩改制,规 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 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省局决定对所有承办地税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 顿,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 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 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 职能、名称五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 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 理机构要成立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 (1)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税务 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脱钩基准日1999年12月31日前与 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税务机关接受并安排适当工 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一 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 单位。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 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 各级地税部门均要成立财产处理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 稳妥地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财务、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均以 1999年10月31日为脱钩基准日。 (1)资产清查。由财产处理小组对代理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认真清查,并 与代理机构共同签章,作为财产处理的依据。 (2)财务审计。财产处理小组负责对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其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予以确认,并出据审计报告,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产权界定。根据财产处理小组出据的审计报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 权"的原则,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进行界定,地税机关 对国有资产要如数收回。脱钩基准日后发生的损益,由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承担。 (4)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后,对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可采取收回、租赁、 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脱钩基准日前的会计档案移交到原地税 税务机关保管。 (5)债权、债务处理。对代理机构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在改制前清理完 毕。属于应缴地税机关的债务,地税机关应全部收回;代理机构其他债权、债务改制 前不能清理完毕的,由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挂账处理。 地税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和产权界定报告,结合资产清查报告,确定和审批产权划 分和资产处理方案,据以进行财务、资产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上缴发起、挂靠单位 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务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 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 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能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行政职能赋予税务代 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也不得以各 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 (1)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 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2)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 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立即迁出或撤销。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在按规定实施编制、人员、财务、职能、 名称五脱钩后,必须进行改制。税务代理机构改制要按照市场经济对社会中介机构 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关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指示精神,以及总局即将下发的《有限 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确定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 或合伙人,拟定事务所章程,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总局注册税务 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改制的事务所,不允许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资入股;事 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必须是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 工(以脱钩基难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税务代理机构改制后的一般组织形式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 所。具体改制形式由税务师事务所自行选择。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及有限责任税务师事 务所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税务代理业务。 1.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设立,承办税 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 (1)申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三年以上事务 所从事税务代理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 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两名以上符合发起人规定条 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以 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 设施;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上。 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 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 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 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三名以下符合发起 人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有十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五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 的设施。 3.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在12月底前必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税务代 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资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资料; (3)出资人的资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 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市、地地方税务局要从以下几方面对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整顿: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 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 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 标准,合理收费。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 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改正;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停止执业,并 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 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 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 于委托人。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 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 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地税机 关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检查验收。 (二)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1.清理整顿及脱钩阶段(1999年11月20日-12月20日) 各地对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做好税务代理机构的人 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工作。 12月20日前,省局对清理整顿及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各市、地向省 局呈报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及清理整顿的工作报告。 2.机构改制与审定阶段(1999年12月) 各市、地对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可采取分期验收、分批上报的办法进行。12 月底前反改制材料报送省局。 省局将按照脱钩改制标准和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经初 审合格后,由省注册管理中心报送总局注册管理中心审批。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务必组织 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清理整顿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清 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税务代理事 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做到高度重视,态度端正,积极支持。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不仅涉及到各级地税机关和一部分税务人员,也涉及到税 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且关系到广大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地税机关 和主要领导要把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 力。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与工商、物价等部门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精心组 织,切实贯彻落实。省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对顶而不办者将严肃 处理。 (三)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尽量将税务 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通过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促使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正常运行。 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在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 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作业务,并通 过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以充分发 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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