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4-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规范全省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行为,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布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事项,并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8〕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全省国税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由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四、《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五条“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请;有数量缺额时,省国家税务局及时发布公告。申请人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的公告提出申请”和第三十六条“省国家税务局实施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废止。
五、《实施办法》中“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出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本公告附件1.
六、《实施办法》中“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全部作废,按本公告附件2执行。
七、本次公布的七项税务行政许可,若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