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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4〕108号颁布时间:2014-11-05
南城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所反映的,因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此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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