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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科技局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11-10-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现就我市执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登记确认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先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确认。合同登记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工作流程》(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围按财税[2010]64号文执行。
  (二)纳税人提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三方审定并请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附件2)并加盖公章,具体认定办法见《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免税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认定的金额,应办理合同变更,向市科技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由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三方审定通过后,对超过核定金额部分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附件3)。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备案管理
  (一)报送资料。合同确认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免征营业税备案报告(企业自拟)。
  2.《营业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附件4)。
  3.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一致”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企业公章,须加盖骑缝章),复印件留存并加盖骑缝章。
  4.市科技局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5.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由境外单位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须提供来源于境外单位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境外单位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汇款单、受托单位收到的银行收款通知书等。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需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是否经过认定。
  2.是否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3.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否由境外单位支付或境外单位委托境内机构支付。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营业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附件5)告知纳税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附件6)中的“非审批减免税(费)额”和“非审批减免说明”填报,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每半年将免税数据上报市地税局税政一处。
  三、其他事项
  (一)在我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如属分支机构的,其应在我市缴纳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按财税[2010]64号文规定执行。
  (二)财税[2010]64号文所称“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中的“境外单位”包含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境外单位;“收入”包括以人民币、外币结算的收入。
  (三)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取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53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技术合同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厦科联[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工作流程
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
4.营业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5.营业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
6.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地税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科技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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